载入中

 
     
 
      placard
载入中
      calendar
<<  < 2008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comment
载入中
      newblog
载入中
      newmessage
载入中
      search

 

      login
载入中
      link
      info
载入中


 
 
载入中
   
 
 
『企业运输业务合理避税的方法』
[ 2005-4-17 22:49:00 | By: 唯信 ]
 
企业运输业务合理避税的方法

生产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收时,由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税收方式的不同,企业往往想利用兼营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但实际情况下,这样运行往往不能达到目的。

一、将运输业务作为兼营不能很好的起到避税作用

生产企业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正确的合理避税方式

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若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而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销售额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销售额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的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的基本费用开支。

如某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

5000×13%-455-500×3%=210(万元)。

根据以上的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正确的计算方法为:(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这主要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从支付运输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三、物流外包情况下合理避税的方式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如某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金35万元。

 
 
 
Re:『企业运输业务合理避税的方法』
[ 2008-9-16 20:39:00 | By: 李(游客) ]
 
李(游客)看了怎么不太明白, 能不能再详细一点啊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