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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谁呢? 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没有所爱慕的!

       ——诗篇 73:25

时 间 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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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个七次是多少次?
[ 2006-12-14 18:30:00 | By: Lightchild ]
 
 
  按:笔者的《从一个笑话说开去——基督教善恶辨》一文贴出后,有一位昵称为“伴你”的网友跟贴说: 
  
  “你所引用的:‘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货的,不可推辞。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
  
  其实这段话,我很早就已经看到过。但这到底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们对于敌人只用爱就能使他放下屠刀吗?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难道是不正确的选择吗?真心地希望您能给予阐明,以解我心头之惑。”
  
  以下就是笔者的专题回复。
  
  
  正如我在原贴中指出的,“耶稣是用隐喻表达以善胜恶,以爱化解仇恨的信徒操守。”以德报怨,以善胜恶,以爱胜恨是基督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当基督徒受到攻击、逼迫的时候,所想到的不应是还击、报复,而应以博大的胸怀,宽容忍让,寻求和平化解矛盾、冲突的方法和途径。宁可自己吃亏,也要避免使矛盾激化、升级。以善胜恶,首先是要胜过自身可能产生的恶意、恶念、恶的冲动,然后才谈得上以善克胜外在的恶。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中责问某些信徒,说:“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 基督徒就应该情愿吃亏,情愿受欺负——只要这种吃亏和受欺能够成就善,能够化解恶。自然,忍让宽容未必就能化解冲突,未必能使对方收敛。但也未必就不能。所以,作为基督徒,你不能放弃努力和尝试,不能仿效世人以恶胜恶,先下手为强。须知,一切都在神的掌控中。那么,如果你努力了,尝试了,对方仍不收敛,怎么办?回答是:只要情形许可,就应该继续努力,继续尝试。因为以善胜恶是没有限度的,爱是没有限度的。不能说,以善胜恶到了一个限度,就可以放弃以善胜恶的原则和努力,改为以恶胜恶;爱到了一个限度,就可以放弃爱,转为憎恨和伤害。您大概读过这段经文:“那时彼得进前来,对耶稣说:‘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当饶恕他几次呢?七次可以麽?’耶稣说:‘我对你说,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个七次。’”(《新约·马太福音》)这里“七十个七”不是确定数,而是代表无限。就是说,饶恕是没有限度的。说到这里,您大概会觉得做基督徒实在太软弱,太窝囊,太不划算,太不切实际。难道做基督徒就应该吃亏,应该受欺吗?当然不是!“应该情愿吃亏”,与“应该吃亏”完全是两码事;“应该情愿受欺”,与“应该受欺”亦然。情愿吃亏,是因为吃这个亏能化解恶,成就善。若不能成就善,反而助长恶,则不必要、不应该吃这个亏。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怎样算是“以善胜恶”,怎样算是“爱仇敌”?如何把握善恶的尺度?
  
  毫无疑问,善不等于任人宰割。以善胜恶与爱仇敌的目的,不是要接受、容纳恶。善与爱不能是对凶暴、邪恶的放任和纵容。以善胜恶是为要化解恶,成就善;爱仇敌是为要化解仇怨,成就和平。姑息纵容、任人宰割无助于化恶成善,无助于化敌为友。宽容与纵容,忍让与姑息,形式上有些类似,实质却完全不同。对于承受的对象,宽容是否定性的,纵容却是肯定性的;忍让是有保留的,姑息是无保留的。所以,前面说到宽容忍让的前提是“情形许可”,是有条件的。所谓“情形许可”是指作恶者不存在对你或与你有责任牵连的人的人身或贵重财产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无可挽回的必然性的情况。如果超出这个限度,我们就可以中止忍让而采取包括适度暴力在内的必要措施予以抵抗和抑止。善与爱并不必然排斥暴力。圣经说:“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旧约·箴言》)“神所惩治的人是有福的。所以你不可轻看全能者的管教。因为他打破,又缠裹。他击伤,用手医治。”(《旧约·约伯记》)“来吧,我们归向耶和华。他撕裂我们,也必医治。他打伤我们,也必缠裹。过两天他必使我们苏醒,第三天他必使我们兴起,我们就在他面前得以存活。”(《旧约·何西阿书》)“因为耶和华如此说,这时候,我必将此地的居民,好像用机弦甩出去,又必加害在他们身上,使他们觉悟。”(《旧约·耶利米书》)“我因你的罪孽甚大,罪恶众多,曾用仇敌加的伤害伤害你,用残忍者的惩治惩治你。……我必使你痊愈,医好你的伤痕,……我必使雅各被掳去的帐棚归回,也必顾惜他的住处。城必建造在原旧的山冈。宫殿也照旧有人居住。……必有感谢和欢乐的声音从其中发出,我要使他们增多,不致减少。使他们尊荣,不致卑微。他们的儿女要如往日。他们的会众坚立在我面前。凡欺压他们的,我必刑罚他。……你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们的神。”(《旧约·耶利米书》)《圣经》中有许多类似的经文。自然,这是一种父亲打儿子的“爱的暴力”,“善的暴力”,与仇恨、残害的恶的暴力有本质的分别。由公正的法律所支持的暴力也是善的。通常“善的暴力”必须以不对承受方造成实质性损害为度。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之下,若非采用实质性伤害的暴力手段则无以使当事双方避免更大的实质性伤害,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则这种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暴力也是善的。这种暴力就如医学上的化疗、外科手术一样,是一种“治病救人”的手段。打个比方,假定您在一名暴徒要用刀杀您的危急时刻,用器物将他打昏,这样可能造成他头部外伤和一定程度的脑震荡,却既是救自己,也救了他的命。不过,善的暴力不能滥用,否则就变成恶的了。是否滥用涉及必要性和适度问题,就是说,原则上除非你在情形许可的情况下,已经作了充分的非暴力的尝试,而仍然不能化解冲突,并且你清楚你将采用暴力确实是出自善和爱的动机——自卫的动机是善的,而不掺杂报复和仇恨的恶意,且所要采用的暴力是不过分的,否则,就不应采用暴力。神是全知全能的,祂能打伤,更能医治。我们却不能。千万不要僭妄地以为神能作的我们也能作。我们所当做的乃是时时祈求神加添我们行善的力量。
  
  以上所说的主要是不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民间、私下的矛盾、冲突的情形。涉及公众利益的冲突另当别论,但以善胜恶,以爱化解仇恨的原则不能变,唯分别善与恶、爱与害的视角和尺度,及具体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和手段当有所不同。
  
  善真的能胜恶吗?爱能令敌人放下屠刀吗?这对于信仰来说,是很尖锐的问题,一般人会倾向于作否定的回答。不独是基督教,善和爱也是其它各大宗教信仰宣扬和强调的主题。世人会觉得这不过是宗教信仰的说教,是一种善良的理想和愿望,断不适用于现实社会。其实不然。考察历史,你会发现,善胜恶乃是人类历史的主旋律。即使不看宏大的历史“乐章”,我们也能从历史和现实中找到许多以善胜恶,以爱化解仇恨的事例。比如,中国历史上有名的“负荆请罪”的故事,蔺相如以他识大体、顾大局的宽容忍让的善,化解了廉颇狭隘自私的寻衅滋事的恶;印度“圣雄”甘地以非暴力不抵抗的善,化解了英国殖民统治者专横强暴的恶……这些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例子。不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例子也为数不少。比如,多年前在台湾发生的“悍匪”陈进兴案件,事件中受牵连的南非武官一家四口(武官夫妇及两个女儿),因着他们的小女儿发自信仰的爱的关怀,使得闯进他们住所的穷凶极恶的悍匪陈进兴始终没有做出直接伤害他们的举动,并且后来陈进兴因着南非武官一家对他的宽恕和关怀,在狱中信了耶稣。(参附注)
  
  宽容忍让,以善胜恶是一个基本愿则,在这个原则之下,我们可以依据矛盾、冲突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耶稣对门徒说:“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 (《新约·马太福音》)比方说,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歹徒的严重威胁,而我们有能力不对歹徒造成实质性伤害而予以制服,则我们当然可以马上制服他们以解除其威胁,而不必还“宽容忍让”他们的威胁。因为这时的制服行动无论于己于歹徒都是比宽容忍让更来得善的。
  
  “伴你”网友可能更关心的是处于你死我活的战争敌对状态的极端情况。比如,像二战中中国遭受日本军国主义者的侵略,这时候是应该“以牙还牙”地进行武装抵抗,还是应该继续奉行“宽容忍让,以善胜恶,以爱化解仇恨”那一套?自卫是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上当人的正当权益,尤其(健康)生存权受到伤害和剥夺的时候,进行自卫是正常不过的事。如果这自卫非暴力无以实现,那么暴力自卫就是正当的。所以,武装抵抗军事入侵毫无疑问是正当的。耶稣说:“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这里耶稣所说的都是不直接涉及人身安全,不对自己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情形。耶稣没有说:有人挖你的右眼,把左眼也转过来由他挖。更没有说:有人要杀你,把你的亲人也叫来让他杀。本来我们有权不让人打自己的脸,有权不让人拿走我们的衣服,有权不被逼走路,但我们出于爱和宽容,我们要以善胜恶,于是我们自愿放弃正当的权利,我们忍让。但当外加的伤害超越了我们可以或应该忍让的限度而将对我们造成实质性的人身伤害的时候,我们当然有权随时收回自卫的正当权利。正如我前面说过的:“善不等于任人宰割。以善胜恶与爱仇敌的目的,不是要接受、容纳恶。善与爱不能是对凶暴、邪恶的放任和纵容。”有能力有责任制止恶却放任纵容恶,那绝不是善与爱!宽容与忍让的目的是要化解恶,绝不是要放任恶。圣经说:“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辞,就当向那应得的人施行。”(《旧约·箴言》)“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旧约·弥迦书》)那么,当我们行使自卫权利的时候,是不是说,以善胜恶,以爱化解仇恨的原则就可以抛开,改为以恶胜恶,以恨还恨了呢?当然不是!以善胜恶,以爱胜恨是基督徒永远必须持守的信仰基本原则。“七十个七次”意味着无限次,也就是永远。善与爱必须融入基督徒的生命,善与爱就是基督徒的生命!
  
  当我们被逼以暴力对抗暴力的时候,还谈得上善和爱吗?其实笔者前面已经阐述了“爱的暴力”、“善的暴力”的概念。作为施于敌对方的“善的暴力”至少必须具备三个特性:防卫性,必要性,适度性。这些特性保证了它的正义性。这种善的暴力不为伤害,不为报复,不为侵吞,不为掠夺,而纯粹出自防卫的需要。这样的暴力与善和爱没有任何矛盾和抵触。它实质上也是一种善和爱。所以并没有偏离以善胜恶,以爱化解仇恨的基本原则。但话说回来,善的暴力绝不可滥用,暴力一旦偏离了正义,哪怕只是“轻微”的偏离,也成为恶和罪!因此,只要情形许可,我们就应该寻求非暴力的途径。宽容和忍让是基督徒必须具备并时时处处彰显的基本品德,而不是为解决冲突的临时要求。
  
  如前所述,耶稣的话是对以善胜恶、以爱胜恨的基督徒基本操守的隐喻性阐明,我们必须坚守以善胜恶原则,但不要把原则变成僵死的教条。当耶稣被大祭司盘问的时候,一个差役打了他一巴掌,耶稣并没有说“这边也请打一下吧”,而说:“我若说的不是,你可以指证那不是。我若说的是,你为什么打我呢?”(《新约·约翰福音》)然而,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照耶稣的话的字面意思去行也没有错。十七世纪英国一个基督教宗派(the Society of Friends)的创始人福克斯因反战、指责官方教会领袖及对审判官不恭敬而受处罚,被送到疯人院接受鞭刑,福克斯受刑时竟然要求施刑者加倍鞭打他,结果那些参与施刑的人被他的敬虔所感动而成为他的首批跟随者。
  
  基督徒确信神是无所不在的,一切都在祂的掌控之下,祂必按公义施行报应。基督徒也确知他们的盼望和福份主要是在来世(永世)而非今生,所以不应为今生的短暂利益与世人争短长。除了对神的信仰,基督徒在今生没有什么是不可放弃的。故真正(成熟)的基督徒必是心胸宽广,满有悲悯情怀的人。这样的人随时愿意为神的道,为善和爱作出必要的让步和牺牲。这种让步和牺牲在软弱和愚蠢的人看来是软弱和愚蠢的,刚强而有智慧的人却知道那是真正的刚强和智慧!这大概也算是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附注:这里有南非(前)武官的见证视频可供收看。请打开下列网页并点击第19项《不速之客》
  
  http://c-highway.net/dong_list.php?pro_name1=%B8%A3%D2%F4%D0%B4%D5%E6&page1=1&userfiles1=thumb200411171100677941.jpg&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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