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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童凋逝谁之责?
来者可追 发表于 2008-3-22 17:37:00  
 
神童凋逝谁之责?
 
她2岁上学,14岁上高二,并有望在15岁时成为一名大学生;她最大的梦想是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一名志愿者。然而,就在距离北京奥运会召开还有短短的5个月的时候,她的梦想在这个春天戛然而止。她因看课外书被老师批评,留遗书跳下校内池塘自杀。(2008年3月20日《 长江商报》:14岁神童看课外书遭老师批评后跳池塘自杀)
一名花季少女的凋逝,一位社会公认的“神童”的凋逝,自然是十分让人伤心的。因为,她还有未实现的梦想,她也应该继续享受这越来越美好的生活。但一件不经意的小事,一念之差,便使鲜活的生命瞬间凋零,只留下无尽的惋惜和哀叹,留下无尽的追问和思考:神童凋逝,究竟是谁之过?究竟谁之责?
我以为,这责任首先是小覃瑶自有一份。我知道这会让很多人觉得我是非不分,因为,人们更愿意将小覃瑶作为受害者,作为某种体制或模式的牺牲品,或者说,小覃瑶是无辜的,毕竟她只有14岁!但认为她自己该用一份责任是,她也已经14岁了,且已就读高中二年级,对于“生死”之义是了解的了,何况她本是爱学习的,她也知道她的这样的选择是“不孝的决定”,会使父母“很伤心”,但她仍为了一句批评,为了不愿意说出或承受的压力,选择了死亡,也选择了逃避。生命是宝贵的,也是不仅属于自身的,在这样的年龄,这样的知识结构下,选择死亡,是痛苦的,也是自己必需为此承担一些责任的。当然,她的责任绝不是最主要的。
其次,她的家庭也该承担一定责任。就报道,我们看到了小覃瑶其实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也以有这样超慧的女儿自豪,在父母眼里,小覃瑶“有好玩的天性、坚持读课外书籍、开朗活泼”,在教育孩子上,他们也很“注重言传身教,以及尊重孩子”,能够与孩子进行交流。按理说,这样的父母是很称职,也懂得教育的。但从字里行间,我们也看到,其实小覃瑶的父母并未能脱俗,更没有真的增进女儿的内心世界。因为,在社会的称颂中,他们自觉不自觉地违背了教育规律和儿童成长规律,违背了幼儿的天性,让孩子不停地跳级,无疑更加重了小覃瑶的学习负担和心理负荷,让她的幼小的心灵承受了不该自己承受的许多,虽然小覃瑶的表象是乖的,是超常的聪明,但心理却是绝对的脆弱,因为她一直背负着父母对她的“很高的期望”,也因为如此,就有了上课看课外书这么一件事,便让她“不知道要怎么面对你们”,这样的心理压力,作为父母感受到了吗?而相反,其父亲的要求也就是一句,“覃瑶年纪小,爱玩,对她要管得严一点儿”,难道学生到了学校,进了教室,“管得严一点儿”就是它的全部了?肯定不应该这样。
其三,教师也该承担相应责任。也许我们的老师会说,我之所以对孩子管得很严,一是为她好,二是受她父母之托,何况学生到了学校,天然该认真读书(注意,很多老师更愿意将读书理解为读课本,学习书本知识)。在覃瑶的班主任老师发现覃瑶看课外书时,老师意识到的是很严重的违纪,因为老师曾强调过学生“不能看课外书籍”,而为什么不能看?当时覃瑶为什么要看课外书?老师也许是没想过更无暇深究。但因有了这样的理念,于是就有了老师的,“覃瑶这个星期不能‘创星’(一种激励措施,表现好的可以获得一颗星)”的宣示,也有了要与“家长交流交流” 的警告(其实就是告家长或找家长特别交流之意,这对学生肯定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这样,老师似乎是负责地、认真地犯下了过错,是“付出责任,收获过失”。其实,这正好是我们许多教师有意无意间的错误,其根源是“教材至上”、“分数为高”的应试教育思想和理念。当然,教师的教育方法、批评艺术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古人早就说过,“教无定法”,要“因材施教”,但在具体执行中,我们的老师出于种种原因,更愿意将学生都看成一种当然模式的“受教者”,而不是将他们作为一个个鲜活的、差异的、独特的个体,至少是在使用教育方法上,没能针对每对学生的差异,如身理的、心理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等的差异,进而进行教育和辅导。即使对付犯了错误的学生,同一的方式方法肯定难以凑效,甚至大相径庭,迥乎两样。育人之事当入微,不可不慎!
其四,学校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实,应是将教师的责任和学校的责任,合为教育的责任,是现行教育模式、现行教育中的体制性惯例的传统方式、习惯等引发的责任。学校是落实教育制度的基层单位,接受学校的教育是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一般意义上)。但正是在现行的学校中,似乎更多强调的是规范和纪律,是统一的要求和行动,是服从集体的意志,是不能个人的异动和创造。所以就有了小覃瑶的“我在学校里其实一直受着巨大的压力”,难道我们的活泼的孩子到了学校就该心事重重,就该“紧张严肃”,这样状况下成长的孩子,将会怎么样?难怪有人说我们的学校“缺乏活力,鲜有创新”,而我们培养的学生更象工厂程序化生产出的、同一模子下的产品,而不是有鲜明个性、独立人格的社会公民。这样的评论固然偏激,但从神童之逝,我们似乎也该认真地反省,我们也应该更好地总结我们的教育模式、评价方式和育人取向。
最后,社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是个很宽泛的词,也很有些无形,但我仍想将神童凋逝之责让它也分担一份。因为,作为任何个体,都必然是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个集体,也是社会的一成分。发生在任何地方、任何人成上的悲剧或事故,都应该从这个社会里去找原因,去探究因果。我们现在要建设和谐社会,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们身边、我们生活中有了许多的不和谐,有了许多不协调,教育上的这些不和谐,教育上的这些疾病,也正与社会有关。社会上流行的对小覃瑶“神童”的认可和更多的预期,社会流行的功利意识、浮躁思想,也正使得教育和学校变得功利与浮躁,甚至家长、老师的责任心都是沾上了功利与浮躁,不然,小覃瑶仅是第三次“在英语课堂阅读课外书籍”,怎么就招致了这样一出悲剧?!
看到花季生命的凋逝,心情自然是沉重的,也应该就这事找出或分出些责任主体,作为“镜鉴”,警醒生者,警告未来,是有意义的。但这个责任的分析,似乎又法化了责任,似乎已难以找出准确的责任主体。因为,虽是老师的一席批评(这肯定是直接原因,是诱因),但就此将神童凋逝之责归于老师,又总觉不妥当,也实难以服人。但就这么稀里糊涂地让一条生命消逝,又绝不是教育工作者所应取的态度。
彷徨之间,我猛觉得,就教育而言,我们都该因之做出深刻的反思,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从而调整工作思路,调整教育理念,最大限度降低悲剧在教育领域发生。因为我们已处在一个这个互相关联的社会,对神童之逝,于教育相关者都应深思,都该警醒,谁也逃不离!
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链接:14岁神童看课外书遭老师批评后跳池塘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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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神童凋逝谁之责?
    gacwl111发表评论于2008-4-16 18:31:00  
    gacwl111谢过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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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神童凋逝谁之责?
    雪亭(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3-29 14:34:00  
    雪亭(游客)看看课外书对一个14岁的孩子来说正是必须的东西,家长,学校以及社会未免对这个孩子太严苛了些吧。雪亭祝兄长周末开心快乐。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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